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法人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26號聲請人 朱篤恭 相對人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聖賢傳德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
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之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聖賢傳德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聖賢傳德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章程修訂前後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因相對人捐助章程修正變更,爰檢具民國108年12月18日第1屆第4次董事會議紀錄、臺中市政府社會局109年1月8日中市社助字第1080156655號函、新、舊章程、章程修訂前後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次按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先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裁定,然如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須取得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方得聲請該管法院辦理章程變更登記。此觀民法第59條之規定意旨自明(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裁判意旨參照)。所謂財團組織不完全者,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之組織不完全,例如章程未定明董事人數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選任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
三、經查,相對人於108年12月18日召開第1屆第4次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部分條文,有該次會議紀錄附卷可憑,且聲請人為該法人之董事長,亦有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在卷可稽。本院衡酌聲請人係利害關係人,其依法聲請處分,觀諸聲請修正之捐助章程內容,乃涉及董事任期、董事會職權及董事會之組織、運作、決議方法等,且係配合財團法人法制定公佈之條文內容,核屬健全原捐助章程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並經呈報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由該局以109年1月8日中市社助字第1080156655號函核予許可在案,有上開函文在卷可查,故認該捐助章程之修正應屬必要,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書記官張玉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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