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132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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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13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易字第132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靖峰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靖峰於民國108年1月30日晚上,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區○○路由柳川東路往五常街方向行駛,嗣同日晚上8時52分許,行經設有行車管制號誌之臺中市○區○○路與五常街交岔路口,本應注意遵守道路交通號誌指示行駛;而依當時之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闖越紅燈直行,適告訴人 莊玉蘭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區○○街由光大街往五權路方向駛至該路口,亦疏未注意遵守道路交通號誌指示行駛,未待綠燈即先行超越停止線進入路口,被告騎乘之上開機車右側車身遂與告訴人騎乘之上揭機車前車頭發生碰撞,告訴人倒地而受有右上臂挫傷、右小腿挫傷、右腰挫傷、左手背挫傷、右大腿擦傷及第4、5腰椎間盤突出合併右側神經壓迫症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涉犯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業於109年1月20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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