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8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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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87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福隆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7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福隆所涉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457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現緩起訴處分已期滿。該案扣得之「西德頂級TOP-男用持久膏」(下稱持久膏)11條,含有「Dibucaine」及「Lidocaine」等西藥成分,為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禁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被告吳福隆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457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持久膏11條,係被告向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購買,經送請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檢驗,均檢出如附表「檢出禁藥成分」欄所示之禁藥成分,此有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檢驗報告附卷可佐,而上開扣案藥品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物品,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玥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慈思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檢出禁藥成分│├───┼───────┼────┼────────┤│1│西德頂級TOP-男│11條│Dibucaine│││用持久膏││Lidocaine││││││└───┴───────┴────┴────────┘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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