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1年度馬簡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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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馬簡字第9號
原 告 何家興
被 告 陳 昱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原告向本院起訴,係以其於100年9月25日以新臺幣20萬元向
被告購買汽車1輛(下稱系爭契約),原告並將其所有重型
機車1輛所有權移轉於被告供擔保,且業已給付全部價金完
畢,然被告因故要求解決系爭契約,嗣原告將上開汽車返還
被告後,被告竟拒不返還價金,故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價金及
上開供擔保之重型機車。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臺北市○○
區○○里○○路○段○○巷○弄○○號,有被告戶籍騰本、身分證
影本、汽車駕駛執照影本各1紙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又兩造間並
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亦未於系爭契約內約定債務履行地乙節
,有系爭契約書在卷可稽,是本件之管轄法院,應係被告住
所地所在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馬公市
西文里西文澳31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書記官林長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