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1年度竹北簡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北簡字第24號
原   告  黃氣澧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昭錫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官  楊明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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