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救字第1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救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救字第1號抗告人 韓兆華 本件抗告人與相對人嘉義縣社會局間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102年度救字第1號裁定提出「申訴書」,核其真意,係不服本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之意思。然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呂佳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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