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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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3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31號原告 廖晉霆 被告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羅五湖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
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2年3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書記官許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