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439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4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4396號聲請人 孫亦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忠治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1紙。
二、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三、請釋明提示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