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勞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聲字第13號聲請人 朱鴻勝
何振乾 范國雄 田明宗 江德福 胡會芳 楊天德 朱宏璋 吳玉娟 全業蓮 廖碧珍 王麗梅 何淑美 范春梅 陳秀菊 黃紀維 許玉慧 馮瑞珍 姜平龍 劉 葉幼梅 許三寶 黃瓊儀 黃永國 李嘉樑 相對人利強纖維染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幸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又前條之聲請強制執行,非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駁回之裁定:㈠調解內容,係使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者;㈡調解內容,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者;㈢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者;㈣違反本法調解之規定者;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第3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1年4月27日在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如勞資爭議申請書所附勞資爭議請求金額清冊所載項目,給付勞方資遣費、未請假特別休假、預告工資分別如清冊合計欄所示之金額,惟迄今均未支付,聲請人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固於101年4月27日,在桃園縣政府作成勞資爭議調解,該調解結論為:資方應依101年4月16日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申請書所附「勞資爭議請求金額清冊」所載項目及金額給付勞方資遣費、未請假特別休假、預告工資分別如合計欄所示。此有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1份附卷可稽。然觀上開調解結論,雙方未有約定履行期限,致無從確認給付期日究為何時屆至,難認相對人已有不履行其義務之情形。是本件勞資爭議應由勞資雙方就調解結論之具體內容再為討論,聲請人尚不得據此即為強制執行之聲請。從而,聲請人請求本院准就上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強制執行,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勞工法庭法官高明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書記官陳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