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440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4406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6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4406號聲請人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建禾 即京站行銷管理工作室、 張梨華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一、 陳明 正確之票面金額。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