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161號聲請人 黃礎寬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5日內提出為 黃士峯 次子之證明,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書記官郭麗琴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161號聲請人 黃礎寬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5日內提出為 黃士峯 次子之證明,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