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4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4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4291號聲請人 邱芷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隆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新隆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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