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62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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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6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621號聲請人 卓美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司催字第42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8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錫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書記官王小芬┌─────────────────────────────────────┐│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62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蔡明和 │大台北商業│101年4月23日│90,000元│UY0000000│││││銀行中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