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807號原告i-pureLt.法定代理人 黃登安 訴訟代理人 游晴惠 律師
楊智全 律師 曾柏硯 律師被告聖綠灣國際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廖月華 被告 盧丁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9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台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9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上正本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書記官余承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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