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803號原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被告 陳培康
陳懿麗 呂燕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依原告所提出之兩造前所簽訂之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契約第拾貳條約定:「合意管轄: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有前揭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契約影本附卷可稽,則依兩造之合意,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玆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對該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視為原告起訴,依前揭兩造就第一審管轄法院之合意,應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爰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