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600號原告 張銘深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被告 宋國松
張信雄 張地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書記官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