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53號上訴人 連進士 被上訴人 連尚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53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應為新臺幣(下同)柒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壹萬貳仟捌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書記官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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