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132號原告威鉅登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宗原 被告 謝勝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75號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謝勝雄涉犯違反電腦使用罪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9日以101年度訴字第175號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揆諸上揭規定,本院自應就附帶民事訴訟併為同一之諭知。
三、爰依刑事訴訟訴第48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信旗
法官劉正偉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蔡佩珊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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