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798號原告 林錕柱 訴訟代理人 張冠斌 被告 莊義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
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5250元,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7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書記官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