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7號聲請人 李正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書記官翁美珠┌───────────────────────────────────────────────────┐│股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7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01│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0││1│150│A10146││││││││2372│├──┼───────────────┼──────────────┼────┼───┼────┼───┤│0002│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0││1│1000│A10146││││││││2372│├──┼───────────────┼──────────────┼────┼───┼────┼───┤│0003│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0││1│71│A10146││││││││23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