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6號聲請人 孫良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書記官翁美珠┌───────────────────────────────────────────────┐│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黃月娥彰化商業銀行│106年7月5日│66,720元│LN0000000│││││員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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