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3號聲請人 葉玉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書記官翁美珠┌─────────────────────────────────────────────────────────┐│本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3號│├──┬───────┬─────────┬───────┬───────┬────────┬────────┬──┤│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洪婉菱 ││101年6月20日│105年8月30日│3,000,000元│NO241102││├──┼───────┼─────────┼───────┼───────┼────────┼────────┼──┤│002│洪婉菱││101年6月20日│106年3月21日│4,000,000元│NO241103││├──┼───────┼─────────┼───────┼───────┼────────┼────────┼──┤│003│ 洪康喬 ││101年6月20日│105年7月16日│3,000,000元│NO24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