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婚姻無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275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百見證明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聖儀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