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19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197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48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四、五、六、九所示陸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七、八所示貳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其他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9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9罪,先後經判處或減得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四至八所示5罪,於判決時曾定應執行刑1年10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確定判決在卷可稽。
(二)如附表編號二、三、四、五、六、九所示6罪,均在最早判決確定日期(即編號二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判決確定日期96年9月17日)之前所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符合規定,並以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為適當。
(三)如附表編號七、八所示2罪之犯罪日期(96年10月6日),均已在上開判決確定日期(96年9月17日)以後,自不得與編號二、三、四、五、六、九所示6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檢察官併予聲請定執行刑雖有不當,惟編號七、八所示2罪,既仍屬編號七、八所示之判決確定前所犯數罪,非不得僅就該2罪另定應執行刑,並以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為適當。
(四)至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判決確定日期為96年4月9日,而附表編號2至9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已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以後,即非該罪判決確定前所犯,自不得與該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檢察官此部分之聲請,與刑法第50條之規定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書記官洪嘉慧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減得│(年月日)├────┬────┼────┬─────┤備註││││之刑)││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年月日)││(年月日)││├─┼──┼───┼────┼────┼────┼────┼─────┼────┤│一│施用│8月(減│95.12.23│本院96年│96.03.16│本院96年│96.04.09││││一級│為4月)││度易字第││度易字第│││││毒品│││518號││518號│││├─┼──┼───┼────┼────┼────┼────┼─────┤││二│施用│7月│96.05.22│本院96年│96.08.22│本院96年│96.09.17││││二級│││度易字第││度易字第│││││毒品│││2529號││2529號│││├─┼──┼───┼────┼────┼────┼────┼─────┤││三│詐欺│5月(減│96.04.20│本院96年│97.01.28│本院96年│97.03.05│││││為2月││度簡字第││度簡字第││││││又15日││7352號││7352號││││││)│││││││├─┼──┼───┼────┼────┼────┼────┼─────┼────┤│四│施用│4月│96.06.14│本院99年│99.01.22│本院99年│99.02.22│編號4至8│││二級│││度易緝字││度易緝字││所示5罪│││毒品│││第5、6、││第5、6、││曾定應執││││││7號││7號││行刑1年│├─┼──┼───┼────┼────┼────┼────┼─────┤10月││五│施用│4月│96.06.22│同上│同上│同上│同上││││二級││││││││││毒品││││││││││││││││││├─┼──┼───┼────┼────┼────┼────┼─────┤││六│施用│4月│96.06.25│同上│同上│同上│同上││││二級││││││││││毒品││││││││├─┼──┼───┼────┼────┼────┼────┼─────┤││七│施用│4月│96.10.06│同上│同上│同上│同上││││二級││││││││││毒品││││││││├─┼──┼───┼────┼────┼────┼────┼─────┤││八│竊盜│8月│96.10.06│同上│同上│同上│同上││├─┼──┼───┼────┼────┼────┼────┼─────┼────┤│九│詐欺│4月(減│96.04.11│本院96年│98.02.26│本院96年│99.03.22│││││為2月)││度易字第││度易字第││─││││││281號││28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