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法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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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法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法字第23號聲請人 謝孟雄 即財團法人 董氏 基金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董氏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董氏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董氏基會會捐助章程部分內容,與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於民國96年7月頒訂之「衛生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略有不符,於99年4月12日召開財團法人董氏基金會9屆第9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改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並於99年6月14日經行政院衛生以衛署醫字第0000000000函准予備查在案,為此涉及民法第62條有關財團組織之規定,爰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董氏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和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