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20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9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附表┌────────┬───────────┬───────────┬───────────┐│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6年11月24日│96年12月1日│97年1月10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6年度偵字第29328號│97年度偵字第5333號│97年度偵字第5333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壢簡字第408號│97年度審簡字第398號│97年度審簡字第398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4月30日│97年10月16日│97年10月16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壢簡字第408號│97年度審簡字第398號│97年度審簡字第398號││決├─────┼───────────┼───────────┼───────────┤││確定日期│97年6月9日│97年11月28日│97年11月28日│├──┴─────┼───────────┼───────────┴───────────┤│備註││附表編號二至六所示之罪,前經本院97年度審簡字第││││398號判決應執行拘役110日確定。│└────────┴───────────┴───────────────────────┘┌────────┬───────────┬───────────┬───────────┐│編號│四│五│六│├────────┼───────────┼───────────┼───────────┤│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7年3月15日│97年5月26日│97年5月30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7年度偵字第5333號│97年度偵字第5333號│97年度偵字第5333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審簡字第398號│97年度審簡字第398號│97年度審簡字第398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10月16日│97年10月16日│97年10月16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審簡字第398號│97年度審簡字第398號│97年度審簡字第398號││決├─────┼───────────┼───────────┼───────────┤││確定日期│97年11月28日│97年11月28日│9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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