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188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甲○○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乙○○在印尼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原送達之地址為真正,則應聲請公示送達。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14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有問題,請電:愛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00分機447。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沈士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書記官陳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