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6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695號聲請人聚鼎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章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987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書記官鍾尚勳附表:110年度除字第69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1聚鼎實業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中華路分行109年12月18日150,000元RD222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