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90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馬勝蘭 發支付命令
,惟馬勝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859
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
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