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191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914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曾若涵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蔡金柳 等發支付命令
,惟蔡金柳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
95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
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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