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交簡字第635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士交簡字第6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
度偵字第62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新
台幣玖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查被告於民國97年間違犯傷害案
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上字第199號判決,處
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確定在案。惟被告不知悛改,於緩
刑期間,故意再犯本件公共危險(酒醉駕駛)罪,爰從重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85條之3、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1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適用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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