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業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15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業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80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甲○○前被訴違反電業法第106條第1款之竊電罪嫌,由本院於97年5月20日以97年度訴字第15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因當事人均未上訴,業於97年6月16日確定在案,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1紙附卷可憑,本件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已為該案判決所認定,有該案判決書正本1份在卷可稽,既判決確定,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王炳人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至遲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書記官許倬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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