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9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民事庭法官洪有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法院書記官張文俊附表:
一、債務人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所簽定之分期還款協議書影本。
二、債務人每月依協商金額償還之紀錄(協商成立至毀諾時)。
三、債務人及受扶養親屬之最新戶籍謄本及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說明除債務人外其他扶養義務人支出之扶養費數額,及附相關證明(如匯款單、轉帳紀錄)。
四、債務人支出房屋貸款每月11,000元之繳納證明及提出該不動產土地建物登記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