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8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民事庭法官洪有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法院書記官張文俊附表:
一、債務人每月依協商金額償還之紀錄(協商成立至毀諾時)。
二、受扶養親屬是否仍有工作能力,若有請提出其薪資收入或財產歸屬等證明文件;並說明除債務人外其他扶養義務人支出之扶養費數額,並附相關證明(如匯款單、轉帳紀錄)。
三、債務人於聲請狀所陳「因收入不穩定,之前都是很勉強的去履約,但到最後朋友也無法再支持下去,導致協商金額已成為沉重的負擔」等語,請釋明其何以係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但書「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原因及理由,並附上相關資料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