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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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360號聲明人甲○○聲明人乙○○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庚○○
丙○○聲明人壬○○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己○○
辛○○被繼承人丁○○(亡)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丁○○(亡)係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於民國97年1月31日死亡,聲明人甲○○、乙○○、壬○○等3人均為其之外孫子女,均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為此,依民法第1174條之規定,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權拋棄書、印鑑證明以及受通知之存證信函影本等為證,以書面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又前條所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繼承人丁○○於民國97年1月31日死亡,依聲明人所具之繼承系統表上載,被繼承人之配偶 邱汪秀連 已歿,且無第二、四順序繼承人,其餘第一順序繼承人有子女 邱惠美 、 邱淑貞 、 邱美智 、庚○○、己○○、 邱國維 、戊○○等7人以及孫子女 邱紀禔 、 邱元志 、黃興榮、 黃韋馨 、 黃俊仁 、 李瑋 、 李君儀 、甲○○、乙○○、蔡庭宇等10人,第三順序繼承人有兄弟姐妹 邱福喜 、 邱瓊玉 、 邱福瑞 、 邱福田 等4人,此有聲明人所提出之繼承系統表可按。經查被繼承人丁○○之第一順序繼承人中,除庚○○、戊○○、己○○等三人同時為拋棄繼承之聲明(另為「准予備查」之核定)外,其餘邱惠美、邱淑貞、邱美智、邱國維等4人均尚未向本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依上列規定,原應由七位子女共同繼承被繼承人所遺之遺產(每人應繼分均為七分之一),即應由其餘之子女邱惠美等4人繼承(每人應繼分變更為各四分之一),而親等較遠之孫子女則仍未取得繼承權,必待邱惠美等4位親等較近之繼承人均拋棄繼承後,始取得繼承權。從而,聲明人甲○○等3人均為親等較遠之第一順序繼承人,既均尚未取得繼承權,其等當無拋棄繼承之問題,故其等拋棄繼承之聲明,應均駁回之。
三、附帶說明:如邱惠美、邱淑貞、邱美智、邱國維等4人亦均拋棄繼承即被繼承人之子女均全部拋棄繼承後,被繼承人之孫子女甲○○等10人始取得繼承權,此時,該等孫子女如無意為繼承者,當可另行於法定期間內向本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附此說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新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書記官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