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23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357號

原告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健誠

被告 陳伯霖 (原名: 陳永威連永威 )即貪吃雞炭烤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玖萬捌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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