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簡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字第389號

原告龍嶾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男

被告 陳岳華 即全方位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彰化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事實未明仍需調查,爰再開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時、地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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