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訴字第1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進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失蹤人 許約之 財產管理人)間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0,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7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