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醫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醫簡字第8號

抗告人即

原告 周惠竹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盛煊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2日所為之裁定,並提起抗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查抗告人於提起抗告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法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應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書記官蘇冠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