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八二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翁瑞昌 律師複代理人 陳文欽 律師被告壬○○
癸○○辛○○丑○○丁○○午○○未○○甲○○被告歸仁鄉公所法定代理人申○○訴訟代理人宇○○被告子○○
戊○○己○○庚○○巳○○酉○○天○○戌○○亥○○地○○訴訟代理人丙○○律師
卯○○辰○○寅○○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因就系爭土地周圍地之使用狀況尚有應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於庭期五日前具狀敘明對並未表示否認原告通行權存在之其他被告壬○○等十六人有何請求確認通行權之確認利益存在。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童來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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