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6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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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六○八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仟壹佰壹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五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杰正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鄭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