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98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陳 佳慧 債務人 陳漢 昌債務人 康素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伍仟陸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陳佳慧 前就讀弘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 陳漢昌 、康素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5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232,799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陳佳慧自民國104年02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95,601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陳漢昌、康素珠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徐麗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書記官莊銘有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98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康素珠、陳│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83│││8213元│佳慧、陳漢│1月01日起││││││昌││││├──┼───┼─────┼──────┼──────┼───────┤│002│新臺幣│康素珠、陳│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83│││46837│佳慧、陳漢│1月01日起│││││元│昌││││├──┼───┼─────┼──────┼──────┼───────┤│003│新臺幣│康素珠、陳│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83│││46837│佳慧、陳漢│1月01日起│││││元│昌││││├──┼───┼─────┼──────┼──────┼───────┤│004│新臺幣│康素珠、陳│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83│││46857│佳慧、陳漢│1月01日起│││││元│昌││││├──┼───┼─────┼──────┼──────┼───────┤│005│新臺幣│康素珠、陳│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83│││46857│佳慧、陳漢│1月01日起│││││元│昌││││└──┴───┴─────┴──────┴──────┴───────┘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康素珠、陳│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213元│佳慧、陳漢│2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昌│││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康素珠、陳│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6837│佳慧、陳漢│2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昌│││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康素珠、陳│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6837│佳慧、陳漢│2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昌│││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新臺幣│康素珠、陳│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6857│佳慧、陳漢│2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昌│││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5│新臺幣│康素珠、陳│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6857│佳慧、陳漢│2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昌│││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