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 竹東 簡調字第34號
聲 請 人 陸進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竣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未據繳納聲
請費,查本件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徵調解之聲
請費為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永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