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04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伍拾柒萬肆仟零陸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陸仟肆佰肆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書記官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