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0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7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即受刑人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即受刑人乙○○犯毒品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台幣5千元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逸,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8001499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聲請人所聲請前開事項,業據其提出保證金繳納收據、被告及具保人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場之通知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9年6月8日 基檢達丁 99執助327字第13374號函暨所附拘提未獲報告書等為證,且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本院99年7月6日公務電話紀錄等在卷可稽(均附本院卷),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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