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87號原告甲○○
丙○○被告昌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書記官游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