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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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2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98年度偵字第499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6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盜版遊戲光碟壹佰柒拾肆片、遊戲目錄貳本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聲請人以98年度偵字第499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押之盜版遊戲光碟174片(含告訴片2片)及遊戲目錄2本,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6月8日以98年度偵字第499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有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又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174片(含告訴片2片)及遊戲目錄2本,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違反著作權法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述在卷,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正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瓊芳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