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一О一九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BOHIWI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玖仟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劉春美
法官徐玉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
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
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
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