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一О二一號
原 告 台北縣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劉勤章
訴訟代理人 林財生 律師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零叁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玖拾陸元由被告甲○○、乙○○各負擔二分之一即各新台幣肆佰
肆拾捌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連士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
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
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
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陳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