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東簡調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 竹東 簡調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林仁彬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 姚國保 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具狀提出相對人姚國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繳納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