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 竹東 簡調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林仁彬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 姚國保 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具狀提出相對人姚國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繳納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國聖